威九·国际(中国)官方网站科迪纳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明光科迪纳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威九·国际(中国)官方网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或)上公布;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威九·国际(中国)官方网站,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投资者互动平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主办券商,并及时予以公告。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八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适时举办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在涉讼、重大重组威九·国际(中国)官方网站、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应当将《投资者接待登记表》(见附件二)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